傭工工資
扣除工資
住宿及膳食安排
遣返傭工
解僱傭工
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有薪年假
休息日
支付長期服務金
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傭工工資
由2008年7月9日起香港外藉家庭傭工的工資不得少於HK$3,580。按勞工處及入境處規定之最低工資要求是不分國籍的,無論是菲傭、印傭、泰傭,斯里蘭卡或其他國藉的外傭,最低工資均不能少於HK$3,580,否則可能被入境處以「提供虛假資料訛騙入境處」之罪名起訴。現時僱主如沒有按任傭合約支付到期應付的工資,可遭刑事檢控。僱主應以現金支付工資,或在傭工同意下,以支票支付工資,或把工資存入傭工的銀行戶口。僱主每月最少須支付一次工資給傭工,傭工的工資在每月最一天完結到期支付,並要求傭工簽署確認,保留工資收據。
扣除工資
根據僱傭條例,任何僱主如少付工資給傭工,即屬犯罪,可被判罰款HK$200,000及監禁一年。任何人士非法扣除工資亦屬犯罪,可被判罰款HK$100,000及監禁一年。
如因傭工犯錯或疏忽而引致僱主的物品或財物受到損壞或遺失,任主可按值扣除工資作賠償,但每次以300元為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傭工在該工資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在下列情況,僱主亦可扣減傭工的工資:
1. 傭工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2. 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傭工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傭工在該工資期所工資的四分之一。
3. 僱主借給傭工的款項,但必需獲得傭工的書面同意。
4. 僱主根據任何法例的規定或獲法例授權,可扣除傭工的工資。
住宿及膳食安排
僱傭合約規定僱主需為外傭提供合適和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不適當住宿地方的例子包括:在走廊設臨時床舖給傭工睡,令傭工喪失私隱;或要求傭工與一名異性成年人或青少年同房。僱主亦需免費為傭工提供必須的設施及家庭用品,包括「水電供應、廁所及洗澡設備、睡床、毛氈及枕頭等」。如僱主無膳食提供予傭工,僱主必須提供不少於每月HK$750之膳食津貼。
遣返傭工
僱主必須於僱傭合約終止或屆滿時,通知入境事務處及給予外傭機票返回原居地。倘若傭工在合約終止或期滿後,因受阻而被迫延遲離港,傭工應在獲准逗留期限屆滿前向入境事務處申請延期留港一段短時間,而傭工的延期逗留,僱須付上任何責任,僱主無須給予津貼,而監督外傭的責任則由警方及入境事務處負責。
解僱傭工
僱主可按僱傭合約中提出的幾個情況下,不給予通知而單方面終止合約:
1. 傭工蓄意不服從合法且合理的命令
2. 行為不當,而該等行為是傭工盡心盡力工作所不應有的
3. 有欺詐或不忠的行為
4. 經常疏忽職守
5. 因任何其他理由,使僱主有權根據普通法無須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
若外傭屢犯同樣過失,僱主應要求外傭簽署認錯/道歉的函件,以便作為日後解僱她的證據。如外傭觸犯刑事罪行而被定罪;僱主可即時解僱她而無須作出任何賠償(機票除外)。
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法定假日傭工如在任何法定!假日之前,曾連續為僱主工作三個月,則可享有該假日的假日工資。
家傭每年可享有12日之法定假期
西曆一月一日元旦
農曆年初一
農曆年初二
農曆年初三
清明節
勞動節
端午節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
國慶日
中秋節翌日
重陽節
冬節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
* 如傭工按連續性合約僱滿3個月後,便可享有以上有薪假期
有薪年假
根據僱傭條例,傭工為僱主服服滿一年,便可在隨後十二個月內享有有薪年假,年假數目由7天至14天不等,按家庭傭工的年資計算。年假需在隨後的十二個月內享用,而日期應由僱主與傭工商議協定。
如傭工受僱滿三個月但不足十二個月,則不論僱傭合約是以任何理由終止(包括傭工辭職,但不包括因犯過失而遭僱主根據第11條即時解僱),傭工仍可獲發按比例計算的工資代替年假。
服務年期 |
有薪年假日數 |
1 年 |
7 日 |
2 年 |
7 日 |
3 年 |
8 日 |
4 年 |
9 日 |
5 年 |
10 日 |
6 年 |
11 日 |
7 年 |
12 日 |
8 年 |
13 日 |
9 年或以上 |
14 日 |
休息日
家傭每七天可享有不少於一天休息日,即僱傭合約說明第16項(中文),休息日是指一段連續不少於24小時的時間。每週休息日的日期是由僱主指定的。僱主必須在每月開始之前,將有關日期通知傭工,但如休息日的日期屬定期性,則屬例外。
支付長期服務金
如傭工連續為僱主工作不少於5年,而他/她
遭解僱或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不獲續約**,而解僱或不獲續約並非基於嚴重行為不當或裁員的原因;
由註冊醫生證明永久不適宜擔任現時的工作,並提出辭職;
年齡為65歲或以上,因年老而辭職; 或
於在職期間死亡。
僱主便須向傭工支付長期服務金。
*因裁員而遭解僱的傭工可獲得遣散費,但不能獲得長期服務金。
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以下計算方法適用於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註]
註未足一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有關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詳細資料,請參閱「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例:
以五年計算,
長期服務金=$3,580 X 2/3 X 5年=$11,600
你應向入境事務處調查科舉報。
*7天內,以書面要求傭工續訂合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傭工不合理地拒絕該
項要求,則傭工無權獲得遣散費。
** 若僱主在合約期滿之前7天內,以書面要求傭工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
傭工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傭工無權獲得長期服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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